定金和订金在法律性质、功能、作用和适用范围上有显著区别,“定金”≠“订金”。

“定金”≠“订金”,定金和订金在法律性质、功能、作用和适用范围上有显著区别,具体如下:
法律性质
定金: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,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七条,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,无权要求返还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,应双倍返还定金。
订金:订金是预付款,不具备担保性质。即使给付方违约,收受方也应退还订金。
功能与作用
定金:定金的主要功能是担保合同履行。通过定金罚则,促使双方履行合同义务。
订金:订金的功能是为合同履行提供资金支持,不具有惩罚性。若合同解除,订金需如数退还。
适用范围
定金:适用于各种合同,需以书面形式约定,且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%。
订金:主要适用于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合同,如买卖合同、租赁合同等。
总结:定金的定有确定之意,具有担保作用,适用定金罚则;订金的订有预订之意,无担保功能。在购车等大额交易中,明确使用“定金”或“订金”至关重要,避免因用词不当导致权益受损。
| 定金 | 订金 | |
| 区别 | 确购确产 | 预购预产 |
| 是否可以退 | 不可退 | 可退 |
| 总结 | 确定意向金,不可退 | 预订意向金,可退 |